一、案例概述
2011年3月24日,原崇明县港沿镇的副镇长陆贤惠贪污、受贿上诉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崇明法院两地,以远程审理的形式宣判。据崇明县法院一审认定,陆贤惠利用担任崇明县港沿镇副镇长、港沿经济小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支付相关单位奖励费等为由,套取现金共计196万余元。
3月24日,原崇明县港沿镇的副镇长陆贤惠贪污、受贿上诉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崇明法院两地,以远程审理的形式宣判。法院终审驳回陆贤惠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崇明县法院一审认定,陆贤惠利用担任崇明县港沿镇副镇长、港沿经济小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支付相关单位奖励费等为由,套取现金共计196万余元。此外,他为多家公司虚开发票,收取好处费51万余元。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其犯贪污罪获刑13年,受贿罪获刑11年,决定执行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70万元财产。
一审判决后,陆贤惠提出上诉。他对自己的贪污行为没有否认,但认为定罪数额与实际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陆贤惠侵吞196万余元有司法鉴定书、经济小区财务账户等为证。至于受贿的51万元部分,为其为企业虚开发票,将差价占为己有,多出的部分应被认定为受贿罪。为此,法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二、讨论综述
第一,权利腐败都是特权惹的祸。腐败的基本轨迹是:执掌公共权力的人在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引下,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作用方向和运行规则,使之成为特权,谋取不正当的私利。这就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反特权。不反特权,反腐败就是隔靴搔痒,无济于事。
第二,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陆贤惠的贪污、受贿反映了他在行政管理中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陆贤惠利用担任崇明县港沿镇副镇长、港沿经济小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支付相关单位奖励费等为由,套取现金共计196万余元。
第三,权力腐败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陆贤惠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公司虚开发票,收取好处费51万余元。
第四,权力腐败的新形式不断涌现。这种现象由以往的隐蔽向半公开、公开发展,并往往穿上“合法”的外衣,腐败分子巧妙地利用贸易制度、银行制度中的缺陷或漏洞,为其权力腐败服务。陆贤惠正是抓住这些制度中缺陷和漏洞,利用担任崇明县港沿镇副镇长、港沿经济小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支付相关单位奖励费等为由,套取现金共计196万余元。
第五,权力腐败的行为的最后结果仍是难逃法网。希望所有官员引以为戒。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陆贤惠侵吞196万余元有司法鉴定书、经济小区财务账户等为证。受贿的51万元,为其为企业虚开发票,将差价占为己有,多出的部分应被认定为受贿罪。为此,法院判决陆贤惠犯贪污罪获刑13年,受贿罪获刑11年,决定执行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70万元财产。
三、思考与启示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权利腐败都是特权惹的祸,在本案例中,陆贤惠的“家长制”是对特权腐败最鲜明的诠释,港沿镇的经济工作,陆贤惠一手遮天,这其中就是缺少了外在监督的制约,对于陆贤惠的监督仅仅表现于内在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作为党的领导干部,能做到自我监督,脚踏实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那自然是党和国家、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然而,在当今物质化严重倾斜的社会,某些领导干部心理的失衡,往往会导致贪念的产生,进而演变为腐败。究其内在原因,还是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当前预防腐败的良药在于建立健全系统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杜绝领导干部权利放大,领导干部权利得不到监督的恶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