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预防和遏制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辽宁省委《关于专项整治干部队伍中收送钱财问题的规定》(辽委发[2009]18号)、《大连市党内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大连市《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大纪发[2006]6号)及其补充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领导干部,是全区副处以上区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子女及本人和配偶的父母结婚、去世、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歪风。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在亲属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曾经工作单位、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的人员。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无偿承办有关事项或报销有关费用;
(二)动用军警及特种车辆;
(三)动用公车参与迎亲、送葬车队;
(四)接受自发参与的下属人员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和贵重物品。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应当拒收但当时难以拒收的礼金和礼品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大连市《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如实填写《西岗区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将相关情况向本单位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需要组织答复的,要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一)报告时间。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办理丧葬等事宜,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二)报告内容。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员、使用车辆以及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三)报告形式。填写《西岗区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表一)。
(四)报告受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区纪委党风室。
第九条 组织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一)谈话人和谈话对象。区管正职领导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谈话;区管副职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二)谈话形式。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视情况也可安排集体谈话。
(三)谈话内容。明确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相关制度规定;提醒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发扬清正廉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作风。
(四)谈话登记。由负责谈话的领导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谈话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填写《西岗区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谈话记录》(附表二),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区纪委党风室。
第十条 各纪(工)委、纪检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把报告本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强化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把各单位组织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的谈话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加强检查考核。
(三)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补报。
(四)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五、六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按违纪处理,并予以追究。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做出检查;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谈话不及时,监督不到位,致使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